【焦点观察】基金法草案三审在即 短期融资仍是焦点
【2003.08.11 13:25】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从程序上来说,一部法律一般是经过三审就能通过,如果基金法草案在10月底提交三审并能顺利通过的话,那么基金法的最终出台指日可待
日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北京怀柔组织召开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第四次国际研讨会,主要就今年6月份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进行研讨。
主持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贾志杰介绍说,基金法草案已经进行过两次审议,并可能于10月底提交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此次研讨会主要就是为三审做准备的一次会议。
年内出台存悬疑
在此次研讨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表示,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随着基金的发展、证券市场的变化、基金管理公司运作水平的提高、投资者教育的逐步深入以及基金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迫切要求证券投资基金法早日出台。贾志杰也表示,目前银行存款达16万亿元,其中个人存款超过10万亿元,中国的建设发展需要钱,但问题是现在有钱却发挥不了作用。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应尽快出台,促进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多数与会人士也都表达了这个意思,不难看出,早日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已是众望所归。从程序上来说,一部法律一般是经过三审就能通过,如果基金法草案在10月底提交三审并能顺利通过的话,那么基金法的最终出台指日可待。社科院法学所的一位法学专家表示,目前影响三审稿是否通过的最大的问题在于,草案二审稿回避了对基金的明确定义,没规定基金的法律地位,进而也不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对于任何一部法律而言,设定权利义务是最根本的问题,在这次研讨会上,很多人都指出了这个问题。本届人大常委会中的法律专家比较多,都非常明白这一点,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那么三审稿能不能通过还是个问题。
激辩短期融资
在6月底对基金法草案进行的二审中,是否允许开放式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的问题成为一个新的焦点,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据与会人员介绍,在此次研讨会上,这个问题仍是大家讨论的焦点。
据了解,反对短期融资的观点认为,我国对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如果允许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申请短期融资,将可能会导致银行资金违规入市,从而带来金融风险。另外,对于可能出现的赎回压力,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家理财的公司,理应有充分的财务准备和应对措施。如果基金连支付赎回的能力都没有了,说明经营情况已经非常糟糕,这时候通过银行融资来支撑,对银行来说风险非常大。
而持支持意见的一位权威人士在研讨会上明确表示,基金法的制定首先要注意有前瞻性,虽然我国目前还是分业经营,但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而根据外国混业经营的现状,允许开放式基金进行短期融资是最起码的行为。如果是因为短期融资会给银行带来风险而主张不把它写进法律的话,那么不允许短期融资而造成的风险也许更大。该人士分析认为,在我国恰恰是办得比较好、回报率比较高的开放式基金才会遇到纷纷要求赎回的情况,这时经营好的基金就可能感到资金紧张,如果不给他短期融资,经营就会遇到障碍。实际上,贷款给开放式基金的风险要比贷款给一般企业的风险还要小,开放式基金为贷款提供的抵押品不是股票就是基金,它们的流动性很强,有时还可以打折,一旦遇到风险,就可以平仓,因而风险不大。另外,把它写进法律,也并不意味着基金申请贷款商业银行就一定会给,商业银行都有自己的一套审贷原则和风险防范体系。
据介绍,此次会议对短期融资的研讨,已不仅仅局限于到底是反对还是支持的层面上。谈及此事,更多的业内人士认为草案中的规定只是第54条的一句话,即"根据开放基金运营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为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未免过于简单。在到底如何规定短期融资从而便于操作上,进而展开了激烈讨论。
银监会的一位人士表示,必须在基金法中就对短期融资的比例、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另外,当开放式基金以股票、基金为抵押对贷款进行担保后,基金法应当赋予银行直接处置抵押品的权利;另有与会人士认为,法律应该对短期融资应符合的条件以及融资的用途做出限制性的规定,防止被挪作他用。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此次研讨会结束,财经委以及负责组织基金法草案审议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相关人员继续留下来,利用四天的时间对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投资者的权利及其利益保护、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等问题进行重点讨论。据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参考这些意见对基金法草案做进一步的修改,然后提交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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