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观察】基金法将终结系列和保本基金?
【2003.07.08 10:59】 来源:财经周刊
市场苦苦期盼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成为系列基金、保本基金的终结者?
6月27日,指导中国证券市场基金业发展的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终于开始二审,尽管这次的审议稿是各方代表经过一年的广泛讨论,并综合了一审后各方面意见,作了更为成熟的修改和完善,分歧已大为减少,但对一些问题的争议仍然没有找到共同点。
毋庸置疑,在市场行动往往先行的当代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凭借1997年11月份实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暂行条例》取得了飞快的发展,目前全国已经有基金管理公司20多家,发行的基金数目70多只,总规模达到1300多亿元。然而许多基金业内人士认为,该草案的部分内容似乎与现有基金产品,比如系列基金和“保本”基金发生冲撞,而这些基金品种不仅早已问世而且相当热销,正在或已成为基金公司争先恐后推出的产品。
无法指导系列基金
本次基金法二审稿对持有人大会的召集、表决及通过的相关规定,都作了重大改变,被视为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上的进步。但如果这些规定实施在系列基金上,则可能使这一新形式基金的结构十分脆弱,进而使其市场价值大打折扣。
系列基金为投资者提供了在不同风险收益基金品种下进行低成本甚至无成本转换的机制,而这正是系列基金吸引投资者的最亮点。因此,一只系列基金必须具备两种以上的不同风险收益的基金品种,如果单只基金被提前终止或者更换管理人,这就使系列基金的转换功能形同虚设,系列基金也就失去了市场价值。
从已发行的系列基金契约看,不同基金公司的系列基金对持有人大会召开、表决及通过的规定虽然有一定差异,但总的宗旨是:共同事由全体基金持有人共同决定,单独事由由所涉及基金的基金持有人决定;但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和决定终止系列基金(或某基金)等重大决议上,必须经代表所有基金在权益登记日份额之和的50%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个别基金公司如嘉实基金管理公司,在更换管理人(托管人)和终止基金上的表决规定更为严格,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要求,在这些事项上必须"由持有每只基金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都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也就是说,不仅要求代表所有基金在权益日之和的50%以上表决通过,还要求单只基金也要50%以上表决通过。
有关人士认为,系列基金契约对重大事项表决要求十分严格。这不仅是出于保护基金公司自身的利益要求,同时也是保持系列基金特色所必须的。
而基金法草案关于持有人大会召开表决的相关规定恰恰直指系列基金的这一“软肋”。基金法草案规定,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召开持有人大会;至少代表基金份额30%的持有人参加,经代表50%以上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即可对审议事项作出决定;经2/3以上参加表决的基金持有人同意,就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在这一规定下,无论是更换管理人(托管人)还是终止单只基金甚至是整个系列基金都变得相当容易。理论上说,持有20%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就可以决定一只系列基金的命运,对于目前相当机构化的开放式基金来说,集合20%份额的持有人实在不是难事。
如果基金法正式实施,依据这些规定,单只基金被提前终止或者更换管理人变得易如反掌,而系列基金的结构也必将因此而变得脆弱不堪。
同时,在对基金法草案的讨论中,一些人士甚至认为,系列基金的其他子基金持有人对某一单只基金的终止有投票权是很奇怪的一件事,这不符合基金法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承担风险”的法律精神。
当然,越来越多的基金业内人士承认,系列基金低成本的转换完全可以通过独立的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实现。在现阶段,系列基金已逐渐演变成基金公司一次性多发基金的变通手段。但是,为了避免繁琐漫长审批程序,即使可能出现诸如持有人大会等问题,基金公司暂时还不会放弃发行系列基金。
终结保本基金?
基金法草案的另一矛头直指前期发行十分火爆的“保本”概念基金。草案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部分人士认为,现在的“保本”概念基金实际上就是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承担基金持有人的部分损失,直接违反了基金法的规定。
法律界人士表示,基金法草案之所以有相关规定,是因为一旦有了收益或承担损失的承诺,委托双方的关系就由投资转为借贷,这是基金业务决不允许出现的。还有市场人士甚至认为,承担投资损失的做法有悖于基金公司“代人理财”的业务性质,基金公司的风险大增,保本基金的保本承诺可能成为基金公司拚资本金拚盈利能力的较量。
然而,今年最为热销并创下开放式基金首发最高规模的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恰恰是具有“保本”概念的基金。在南方避险增值基金的效应下,不少基金公司已开始着手准备“保本”基金的发行,有公司甚至准备将原计划发行的系列基金改为“保本”基金,而不少商业银行对这一基金产品也相当感兴趣,进而要求与其合作的基金公司发行“保本”基金。因此,如果将“保本”视同“违规承担损失”的话,众多基金公司将受影响。
当然,业界在保本是否“违规”上还存在分歧。一种理解是基金法草案并没有禁止管理人承诺收益和承担损失,而是禁止管理人“违规”承诺,因此基金法对“违规”应该有进一步的解释。另一种观点认为草案中“违规”之说,实际上是为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留下余地。基金公司则强调,就目前而言,管理人的保本担保决无"违规"之虞。他们认为,保本机制保证了保本是现实可行的,保本基金绝大部分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债券或到期期限为三年的债券,其收益是有保障的,如同银行储蓄一定有相应的利息收入一样。
不过,一些基金业人士也承认,从理论上讲,对保本进行担保毕竟增加了基金公司的风险,显然注册资本仅1亿元的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有限。因此,有观点认为,不是所有的基金公司都可以发行保本基金,只有那些有严格的保本机制和良好的遵守契约记录的公司才可以发行。
其实,无论“违规”与否,基金法的实施也许根本不会导致保本基金死亡于摇篮之中,只会迫使其变换担保形式。法律界人士认为,草案不允许管理公司承担投资损失,但并未禁止保本,如果由银行或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则不属法律禁止之列。事实上,基金公司也一直试图寻求第三方的合作。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曾被设计为有银行提供担保的保本基金,但由于银行此举未获主管部门的批准,才改由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管理人不承担投资损失,而将所有担保责任转给第三方承担,保本基金还能不能顺利地找到担保人?据了解,即使在目前这种共同担保的前提下,一些实力不强的基金公司在寻找担保人时已遇上困难:银行方面受业务范围的限制暂时不能提供担保,而大型担保公司对基金公司的实力有颇多要求。
“后草案”时代
有意思的是,虽然业界均承认基金法将影响现有的基金产品,但真正对此表示关注的公司并不多。不少基金公司认为,无论是系列基金还是保本基金的问题都是理论上存在的,也是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的,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根本就缺乏兴趣。
确实,在基金法正式实施前,无论是系列基金还是保本基金,所有的问题只是停留在争议探讨阶段,不会对现存的基金产生太大的影响。但问题是,系列基金是眼下基金公司采用得最多的发行方式,而“保本”基金也有走红的趋势,那么,这两类基金发行是应该放缓,以待基金法水落石出?还是我行我素,等基金法出台后再作相应的修改?
某基金公司高层表示,该公司系列基金契约是根据现行市场环境和法规制定的,如果将来与正式实施的基金法产生矛盾,将根据新的法律规定进行修改。而一家正在上报系列基金的公司则透露,他们的基金契约已经越来越倾向于将子基金作为完全独立的基金来运作。
相对而言,修改系列基金契约以适应新的基金法并非难事,对投资者的影响也较小。而"保本"基金一旦由原来的两个担保人变为一个担保人,投资者对产品的认知就需要重新定位———特别当这个唯一的担保人是投资者完全不熟悉的担保公司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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